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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建立长效机制维护金融稳定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2-04-07 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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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出炉。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对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化安排。

      “金融稳定法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基石。”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其在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安排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将为我国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

      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业内专家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助于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温彬认为,纵观国内外,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都要以金融稳定为本。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整体金融风险趋于收敛。不过,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特别是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全球经济复苏不稳定不平衡,我国金融安全稳定仍面临多种风险挑战,金融体系脆弱性不容忽视,现有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仍然存在不足。特别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成功处置了多个风险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

      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建立权威高效、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因此,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在金融稳定方面存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不清晰、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助于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对于压实各方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做好金融稳定工作意义重大。

      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近期热度较高的话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

      业内专家认为,这是在全面总结我国金融风险处置实践,通盘考虑国际社会构建金融安全网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实际上,以美国有序清算基金、欧盟单一处置基金为代表,主要发达经济体均设立了类似功能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资金从何而来?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娄飞鹏认为,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管理、性质、资金来源等,以及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等,有助于进一步拓宽金融风险处置资金来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

      还有专家指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有助于全天候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同时,通过向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适度筹集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既不影响当前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又能防止个别机构经营失败造成风险外溢,保障金融服务的连续性。

      市场化法治化处置风险

      金融风险的外溢性、突发性强,对风险处置工作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有必要给予处置部门相应的法律授权,使其能够根据具体情境采取必要措施,高效有序处置风险,维持被处置机构的关键金融服务和功能不中断,防止风险传染蔓延造成更大破坏性影响。

      在此背景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充分总结现有法律规定和此前风险处置实践基础上,合理借鉴了国际准则和经验,规定了一系列处置措施。如依法实施促成重组或接管、托管等,行使被处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权,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责令更换主要责任人员并追回绩效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被处置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或要求调回境外资产,要求被处置系统重要性机构所属集团的其他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等。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这一原则。同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娄飞鹏认为,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有助于与现有法律法规形成互补,填补金融稳定工作中的模糊地带和空白区域,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

      温彬表示,作为我国金融稳定的核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着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推进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温彬认为,整体看,草案征求意见稿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有效夯实了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健全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制化、常态化,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经济日报记者 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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